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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申报2018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(重大项目方面) 2017-11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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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(室)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办公厅(室),有关中央企业:

  为支持文化产业发展,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,根据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《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<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财文资〔2012〕4号)等有关要求,现就2018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(重大项目方面)(以下简称专项资金)中央本级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总体安排

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支持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、培育新型文化业态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,2018年专项资金继续重点用于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有关重大政策,同时改革和完善专项资金投入模式,促进财政政策与文化产业政策有机衔接,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。

  二、申报内容和程序

  (一)主要内容及牵头部门。

  专项资金(重大项目方面)征集、遴选、评审工作由中宣部、文化部、新闻出版广电总局、商务部和国家体育总局5个中央宣传文化部门牵头负责(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2)。重大项目的主要内容有:

  1.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,由中宣部牵头负责。

  2.支持特色文化产业发展,由文化部牵头负责。

  3.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,由文化部牵头负责。

  4.推动影视产业发展,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,其中重点影视项目由中宣部负责。

  5.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,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。

  6.扶持实体书店发展,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。

  7.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,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牵头负责,其中报刊台网媒体建设由中宣部负责。

  8.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,由商务部牵头负责。

  9.支持体育健身休闲产业发展,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负责。

  (二)申报要求。

  1.重点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项目。承担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工作任务内容、完成时间、工作目标等具体情况。

  2.重点选择文化产业领域具有较强外部性和辐射性的平台项目,包括综合服务平台、项目对接平台、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等,为中小文化企业共享共用,节约开拓市场、人才培养及技术支撑等营商成本,促进企业集聚发展。

  3.除上述两类项目可采取直接补助的扶持方式,其他项目原则上采用贷款贴息、保费补贴、出口奖励等事后间接补助方式。

  4.同一项目不得向不同宣传文化体育部门多头申报,不得与其他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申报。

  5.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、项目名称、所属重大项目类别、申请金额、项目简介等内容。具体项目申报资料和程序,按照牵头宣传文化体育部门要求报送。

  (三)申报程序。

  1.中央各预算部门(单位)根据中央宣传文化体育部门要求的申报时间,汇总提出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文件报财政部,同时报送相关中央宣传文化体育部门。项目申报文本请直接报送相关中央宣传文化体育部门,逾期不予受理。

  2.2017年12月11日前,中央宣传文化体育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,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遴选、评审,将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和意见报财政部。

  3.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将按照规定时间纳入相关部门(单位)2018年部门预算下达。

  4.中央预算部门应以部函形式向财政部报送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文件。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,其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,以企函形式向财政部报送;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国出版集团公司、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、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,以企函形式直接向财政部申报。

  三、工作要求

  (一)加强专项资金管理,着力从制度建设、预算管理、监督检查、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入手,积极采取有效措施,完善管理制度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。

  (二)组织实施重大项目的项目库管理,完善项目入库和退出等管理机制。切实提高申请文件质量,确保申请项目信息真实、准确。

  (三)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,积极与党委宣传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协调配合,不断规范审核程序和标准,建立评审专家库,完善项目评审机制,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,确保公平公正。

  (四)按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细化、完善绩效目标,填报《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》(见附件1),组织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工作。

  特此通知。

 

作者: 财政部办公厅 来源: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时间: 2017-11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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